创业服务
榆林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7-04-26点击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榆林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专项资金。为加强创业资金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公平和公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创业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第二条 资金的来源。

(一)市政府投入;

(二)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和投资收入;

(三)社会捐赠等其他来源。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创业资金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负责创业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制定市创业资金年度重点支持项目指南和立项审查的工作规范及标准、项目验收标准。创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余额和回收本金及收益作为滚动资金,继续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第三章 创业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要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创业贷款的对象是国家承认学历,毕业年限不超过5年,在我市内依法注册公司、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大学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以及从事科技创新项目、创办公司制企业的普通高校在校硕士及博士生。

对有过“陕西省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项目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毕业年限。

第六条 创业资金的使用。

(一)创业资金要用于开展各类创业培训及相关活动,包括:大学生创业培训;选拨和培养创业项目带头人;开展创业项目推介活动;法律服务费和创业评审会的专家评审论证服务费;项目管理单位(担保中心)服务费;表彰奖励创业先进;组织创业经验交流活动以及创业工作的宣传、调研、考察学习等。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各类创业培训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按市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榆政办〔2009 41号)精神从创业资金中下达。

(二)创业资金要对进驻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孵化或其它符合产业政策并具有一定发展前景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资金扶持。申请资金扶持的创业项目将贷款申请、入驻申请、创业规划等相关材料报送至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创业项目申报情况适时组织项目评审专家组,对各创业项目的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申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评审后确定是否予以扶持。具体扶持方式有:无息借款和股份投资。

1、无息借款方式主要支持已经具有一定发展水平、规模和效益的项目,帮助解决短期流动资金不足,促进扩大生产规模。由创业大学生以项目方式提出申请,经过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组织的项目评审专家组评审后,评审合格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同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签订借款合同。资金实行一次性拨付,个人贷款金额最高不超10万元。合伙经营的企业借款人不得超过5人,总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偿还期一般不超过3年,经营周期较长的项目,经审批可延长至5年,归还后作为滚动资金。

2、股份投资方式主要支持处于研发型科技项目,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作为重点支持对象。由创业大学生以项目方式提出申请,经项目评审专家组评审同意后签订合同,资金由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一次性拨付企业,额度一般为10万元-20万元,3年内以股权转让形式退出,资金本金和分红收益继续作为滚动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浪费,如有发生,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严肃处理。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八条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对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监控,为借款人建立档案管理专户。借款人未全部还清贷款之前,档案不得迁转。

申请创业基金贷款的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学籍档案,由推荐学校管理或委托当地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专户管理。借款人未全部还清贷款之前,档案不得迁转。

    第九条  项目担保服务机构负责借款人担保手续的办理、抵押品的托管、担保协议的签订以及贷款的回收工作。

 

第五章 延期还款及呆坏账核销

 

    第十条  借款人或其所在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还款的,经审批可延期还款。延期还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延期还款批准之日前产生的罚息由借款人偿还。

第十一条  借款人死亡或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借款人所创办的企业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或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企业损失严重、无法继续经营的,按照财政部《呆坏账核销办法》,经审批可予以核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榆林市人社局、榆林市财政局批准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相关操作细则由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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