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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30点击率:
陕西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人才工作方针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充分调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依据国家《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特制定陕西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有合法生产、经营手续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评审。

第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本地区实际,可授权有关单位(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刻苦钻研、身心健康。

第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工程系列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能力和业绩。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应以实际水平、工作实绩和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为主要考核依据。

第六条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认定技术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 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 大专、中专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后直接认定。

(四) 无专业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第七条  评审助理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 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在具有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指导下能独立解决工作中一般性技术问题,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能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四)学历、资历条件:

1、硕士研究生学历,经考察合格后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直接认定;

2、大学本科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后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直接认定;

3、大专学历,聘任技术员2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4、中专学历,聘任技术员4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5、无专业学历人员,聘任技术员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第八条  评审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应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⑴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⑵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⑶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⑷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⑴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⑵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⑶有一定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提高研究、设计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⑷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二)学历、资历条件:

1、博士研究生学历,经考察合格后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直接认定;

2、硕士研究生学历,聘任助理工程师2年以上可参加评审,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考察合格后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直接认定;

3、大学本科学历,聘任助理工程师4年以上;

4、大专学历,聘任助理工程师4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5、中专学历,聘任助理工程师5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

(三)破格申报(晋升)条件:

1、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但长期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担任企业的技术骨干,符合申报工程师其他条件的人员,可将原要求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增加3年破格申报。符合认定助理工程师而未认定的本科统招生,在原年限要求上增加1年破格申报。

2、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破格申报:

⑴个人获县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授予的有关生产、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先进荣誉称号;个人获得市(厅)级三等(县区级二等)科技奖励(获奖证书有署名);参与市(厅)级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鉴定或立项书有署名);

⑵在当地(县域)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良好经济效益的重点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被市级党委、政府评为纳税大户的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

⑶产品被授予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产品在省级行业协会组织的评比中获一等奖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获奖证书有署名);新产品的研制通过市(厅)级鉴定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鉴定或立项书有署名);

⑷在抢险救灾活动中表现突出,参与解决了技术难题,有县区级政府文件表彰;

⑸参与完成我省有关工程专业的行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起草和制定;参与完成某项填补我省专业技术领域空白的工程技术工作,并具有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⑹获得发明专利1项(为前三完成人)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均为第一完成人)。

第九条  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应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⑴具有解决在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⑵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

⑶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

⑷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⑴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⑵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⑶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或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著作、论文。

⑷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二)学历、资历条件:

1、博士研究生学历,聘任工程师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学历,聘任工程师4年以上;

3、大学本科学历,聘任工程师5年以上;

4、大专学历,聘任工程师5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8年以上;

5、中专学历,聘任工程师5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3年以上,本条仅适用于县及县以下(不含市辖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

(三)破格申报(晋升)条件;

1、符合认定工程师而未认定的博士、硕士统招毕业生,在原年限要求上增加3年破格申报。

2、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聘任工程师不满规定年限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破格申报:

⑴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等科技奖励,获得市(厅)级二等科技奖励前两名以上奖励(获奖证书有署名);

⑵在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推广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在企业管理中求实创新、锐意改革取得了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者;完成省级高新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参与省级有较大影响的技改和技术攻关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以上荣誉取得者须有省级主管部门的鉴定、立项书、文件、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并有署名);

⑶个人获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授予的有关生产、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先进荣誉称号;

⑷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并安置大量人员就业,被市级党委、政府评为纳税大户的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年上缴税金300万元以上,并附税金单);

⑸产品在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的评比中获一等奖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获奖证书有署名);产品被授予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新产品的研制通过省级鉴定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鉴定或立项书有署名);

⑹在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贡献,解决了技术难题的,有市级政府或省级部门文件表彰;

⑺完成我省有关工程专业的行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起草和制定;完成某项填补我省专业技术领域空白的工程技术工作,并具有相关省级主管部门证明文件或材料;

⑻获得发明专利1项(为前三完成人)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均为第一完成人);

⑼从海外、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我省稀缺的专业人才,并有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文件证明。

第十条  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具备全省统一组织的正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对业绩突出、贡献巨大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高级工程师,可适当放宽标准,破格评审。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者应取得职称外语合格证书。职称外语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原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转发落实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人发[2007]52号)、《关于职称外语免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人发[2007]121号)文件执行。免试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第十二条  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者应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按照原陕西省人事厅《关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办发[2005]34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关于学历条件的要求,必须是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学历。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后取学历在年限要求上等同于统招学历。

第十四条  参加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评审的参评人员应提供技术工作总结1份和参评论文2篇。为了积极引导工程技术人员把精力投入到生产、科研一线,评审对参评论文的发表不做要求,已经在专业期刊上发表了的论文可作为评审的科研能力参考条件。

第十五条  按照《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8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56学时,公需科目在全省统一规定的公需课范围内自行选定,专业科目由各行业、各部门根据行业专业发展需要统一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继续教育证书复验工作。

第三章  职称资格管理权限及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须由本人申请,企业推荐,填写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提交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及有关技术材料,所在企业应对申报人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在本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的材料公示,无意见后,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汇总统一上报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委托授权机构评审。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聘用的无档案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建立档案并与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后,方可申报。

第十八条  高级工程师评审应进行专业答辩,答辩题目不少于2道,破格人员再增加2道题目,评委对答辩进行量化得分,最后按评审材料得分加答辩得分的总成绩进行排序后提交评委会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申报技术资格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得参加评审,情节严重的在全省通报批评:

(一)伪造证件和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初级职称资格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中级职称资格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省级非公有制单位的初、中级职称资格由受委托单位确认;高级职称资格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确认批准取得资格的人员,由各级人社部门颁发陕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岗位由单位自行确定,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自主聘用,工资福利待遇等由用人单位确定。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正式招聘到公有制单位,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进行聘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凡是通过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工程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专业,各地区不再组织评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陕西省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暂行办法》(陕人发[2008]24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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